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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时触电身亡 各过错方均应担责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6日   作者:杨江娇

  2016年1月,赵某夫妇与某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2016年4月,受害人刘某在向楼下运送装修垃圾时,触电身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原告将电力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房东及受害人刘某的其他合伙人诉至东营区法院,要求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住宅设计时未校核房屋距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要求,导致涉案房屋距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潜在风险,因此其对受害人的死亡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告电力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线路的管理者,负有依法监督检查电力设施安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责任,其未提交证据证实事发时已对涉案高压输电线路尽到谨慎的检查、管理义务,也不能证明涉案事故系因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被告电力公司应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房东赵某夫妇将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对外承包时未对某装修公司的工商登记及相关施工资质进行审查,该装修公司既未进行工商登记亦不具有相关施工资质,赵某夫妇存在选人过失,应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其在涉案房屋楼道口张贴安全告示的情况下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减轻上述各方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杨某与受害人刘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刘某系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遭受损害,依照公平责任原则,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综上,本院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公司、电力公司、赵某夫妇分别承担40%、20%、10%的赔偿责任,王某、杨某按照10%的比例对原告予以补偿。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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